(中国器审 2024年12月05日)
肿瘤标志物定量检测试剂产品种类丰富、数量众多。已发布的《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作为该类产品技术审评的主要依据,详细地陈述了各部分资料的要求。本文结合上述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及申报资料的实际情况对该类产品的一些审评常见关注点进行进一步的介绍。
1.注册申报资料格式关注点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中对于签章和公证的要求中提到:“境内产品申报资料如无特别说明的,应当由注册申请人签章。进口产品申报资料如无特殊说明,原文资料均应当由注册申请人签章,中文资料由代理人签章。进口产品申报资料中由境外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关联文件、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注册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1]。签章和公证文件的合规性,是审评的重点关注点。目前在申报资料中常遇到申报资料缺少签章、进口产品的说明书及标签未进行公证等情况,应注意申报资料格式的合规性要求。
2.性能研究资料中审评关注点
2.1正确度
根据《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的描述,正确度指的是无穷多次重复测量所得量值的平均值与一个参考量值间的一致程度[2]。
参照《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中的要求,该类试剂对于正确度的评价方法包括使用参考物质的正确度评价、方法学比对、回收试验。不同的方法有各自的限制条件,采用参考物质进行正确度评价时,参考物质一般是指具有互换性的有证参考物质,公认的参考品、标准品,参考测量程序赋值的临床样本;采用方法学比对进行研究时,应纳入浓度水平覆盖申报试剂测量区间的临床样本,与同类试剂或者参考测量程序进行比较分析。与前两种方法相比,采用回收方法进行正确度评价的限制条件较多,对于当前无该标志物参考物质及参考测量程序、且无已上市同类试剂,同时可获得与被测量一致的纯品的试剂,才可采用回收试验进行正确度评价。上述三种不同的方法可根据限制条件及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一种进行正确度评价。
在正确度研究中,常遇到的不符合目前审评要求的情况有采用校准品进行正确度验证或者使用非标准物质进行回收试验等情况,需要采用合适的方法重新研究并补充资料。
2.2 分析特异性
分析特异性研究中,除了常规要求外,也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对可能会造成干扰的物质进行评估。例如采用生物素-链霉亲和素的检测系统,由于近年来部分人群高剂量生物素摄入等状况,血液样本中存在代谢进入血液的生物素会与检验系统中的链霉亲和素相结合,影响了检测系统的正常反应,易引起检测结果不准确进而导致不良事件,采用该类检测原理的试剂在设计开发时需考虑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及如何实施风险管控[3]。
2.3可报告范围
可报告范围也是决定检测试剂能否满足临床需求的重要因素之一。以甲胎蛋白(AFP)检测试剂为例,当其预期用途为原发性肝癌的治疗监测时,可报告范围应考虑到临床上已确诊为原发性肝癌患者AFP水平的范围,一些文献数据显示研究中入组的原发性肝癌患者血清样本中AFP水平高达41318.4 ± 14953 ng/mL(Mean ± SD) [4]。不同的肿瘤标志物在体内的表达水平也各有差异,预期用途不同时对产品可报告范围的需求也不同。申报试剂能否准确检测不同浓度的临床样本、是否涵盖医学决定水平、可报告范围是否满足申报预期用途等,应在试剂设计开发时进行充分考虑。
2.4适用机型
关于该类试剂如有多个适用机型时申报资料的准备,可以参照《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及已公布共性问题的要求。临床前分析性能评估要求已明确为“应提交在不同机型上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资料”。是否需要针对不同机型分别提交临床评价的资料,需要根据不同机型上反应体系等的差异及受益-风险情况进行评估。例如当不同适用机型上试剂和样本加样量均无差异或虽有差异,但最终反应体系中试剂、样本加样量比例相同时,一般无需分别针对不同机型进行临床评价。
3.临床评价申报资料中审评关注点
临床评价申报资料中首要的关注点是临床评价方式的选择。对于临床评价方式的选择,可根据申报产品属不属于《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进行判断。如能够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中相应的产品具有等同性,申报产品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进行评价,当然也可以选择临床试验进行评价;当申报产品与上述目录中的产品不具备等同性时,应进行临床试验。这里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与《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中产品进行比较时,疏忽了预期用途的比较。肿瘤标志物定量检测试剂根据标志物与肿瘤疾病进展的关系,预期用途可能会涉及辅助诊断、治疗监测等不同情况,目前《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中肿瘤标志物定量检测试剂的预期用途均为治疗监测/疗效监测,其他预期用途不属于免于临床试验的范围。
其次,临床评价时对比试剂的选择。选择与已上市产品进行比较研究时,应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不建议选择性能劣于待评价试剂的试剂作为对比试剂。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存在易疏忽却可能导致临床评价不合格的一些情况,例如评价过程中校准及质控未按试剂各自配套的校准品及质控品的说明使用、检测仪器不属于试剂的适用机型、使用的样本及试剂未满足各自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的要求等等,需要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
对于入组的受试者/样本,除样本量、样本与数据的管理、数据溯源等基本要求外,入组的样本应与该产品的预期适用人群一致,具有与该肿瘤标志物相关恶性肿瘤的临床背景。例如在审评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tPSA)检测试剂时,常遇到申请人在进行临床评价时仅纳入前列腺增生等良性病变样本,未包含前列腺恶性肿瘤患者样本;由于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为恶性肿瘤患者的治疗监测,良性病变患者非适用人群,该样本入组情况未能反映实际使用情况,因此,需补充前列腺恶性肿瘤患者的样本重新进行评价。
此外,对于既无同类上市产品也未纳入免临床目录的全新产品,不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的免于临床试验的情形,应采用临床试验方式进行临床评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全新的肿瘤标志物定量检测试剂的临床试验,应包含不少于100例受试者的纵向研究。
随着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多种全新的肿瘤标志物定量检测试剂不断涌现,正确选择临床评价路径有助于降低成本及缩短注册申报时间。
4.其他
其他的一些情形,主要有说明书中预期用途及检验结果的解释等信息与研究资料是否严格对应,也是申报资料中的常见问题和审评的关注点。还有说明书内容是否根据研究资料及《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进行规范。另外该类试剂为定量检测试剂,检测结果以具体量值呈现,在产品开发及注册申报资料中也应注意量值呈现的有效数字,体现出测量的真实精度水平,不应随意更改。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内容阐述了该类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需普遍关注的一些情况。除此之外,申请人需参考《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要求准备注册申报资料。
小结
肿瘤标志物定量检测试剂已在临床上广泛使用,如何确保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仍是上市前技术审评的核心关注点。本文就该类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技术审评时的一些常见关注点进行了介绍,以供相关行业人员进行参考。由于篇幅等限制,不能详尽列举所有的情形。建议相关人员关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文件,如《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对该类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基本内容及重点内容均进行了详细陈述,是该类产品技术审评的总体主要依据;《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通用性技术指导文件更注重于部分内容更细化的要求;还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官方网站不定期公布的各类共性问题及解答如“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的精密度试验设计,是否要对各影响因素进行单独评估”、“体外诊断试剂检出限及线性研究中批次及机型应如何考虑”等等。上述文件均可以作为肿瘤标志物定量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准备或进行技术审评的依据,建议系统性地掌握。
该文节选自《标记免疫分析与临床》2024 年第31卷第8期,经过删减和重新编辑。
参考文献
[1] 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 [EB]. 2021-09-30.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32号). [EB]. 2022-08-26.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生物素-(链霉)亲和素系统及其在体外诊断试剂中的应用》[EB].2024-02-28.
[4] Tianying Ren, Xu Hou, Xin Zhang, et al. Validation of combined AFP, AFP-L3, and PIVKA II for diagnosis and monitoring of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in Chinese patients[J]. Heliyon, 2023, 9(11): e21906 .
审评六部 程曦、焦童 供稿
(转载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网站)